湘纪发〔2013〕17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按照省委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的要求,特制定《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2013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暂 行 规 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承诺书
为严格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约束自身行为,现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办婚礼事宜,本人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控制宴席规模,不超过湘纪发〔2013〕17号文件中操办婚礼事宜所规定的宴请桌数(人数)。
二、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三、不得由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或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使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和单位公车,婚礼车队规模不超过8辆。
五、严格遵守操办婚礼事宜承诺和报告制度,如实报告婚礼操办的实际情况,绝不弄虚作假。
以上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自愿接受组织、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领导干部操办婚礼事宜申报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报 | |||
单 | | ||
备 |
注:操办婚礼10日前将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向学校报告。
附件3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事由 | |||||||||
办理时间 | 办理场所 | 宴席标准及桌数 | |||||||
婚丧车队 | 是否使用公务车 | ||||||||
来客范围 | 亲属人数 | 非亲属人数 | |||||||
收受非亲属礼金情况 | 收受金额(元) | 退回金额(元) | 上交金额(元) | ||||||
收受非亲属礼品情况 | 礼品名称(件) | 退回情况(件) | 上交情况(件) | ||||||
合 计 | |||||||||
其 他 | |||||||||
单 位 | |
说明:1.领导干部要如实填写,并于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后10日内报区纪委党风廉政室。
2.该报告表将存入领导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3.党委(党组)应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并盖章。
单位纪检监察
机关意见